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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清光緒新法令
《大清光緒新法令》起自光緒二十七年(1901),止於光緒三十四年(1908),共四函、二十冊。它與後續編輯的《大清宣統新法令》,是研究清末新政、法律和規程的重要文獻;同時,因民國初年發布的眾多法律、規程又大都肇端於此,故其也是研究中國近代化進程不可或缺的史料,長期以來,受到國內外清史和中國社會史研究學者的重視。
光緒二十七年三月,清廷設立政務處,始行變法,各衙署和新設機構的各項法律、法令、新政,隨之逐次釐定,推廣頒行。宣統元年,商務印書館委兩江總督端方作序,並搜集各衙署奉旨諭允通行國內,且有永久遵行效力的各項章程,以及雖非專折奏准,但須商民共遵的各項規程,將它們分為憲政、官職、任用、外交、民政、財政、教育、軍政、司法、實業、交通、典禮、旗務、藩務、調查統計、官報、會議等十三大類,前導相關諭旨,後附法典和釐定官職草案,結集成書,是為《大清光緒新法令》,特供政界、學界參考。
由於當時刊印有限,加之未復重刊,一般讀者借閱多有不便;此外,該書僅有分類目次,不利於讀者快速檢索。為此,書同文公司特利用最新古籍數位化技術,製作全文數位化的《大清光緒新法令》,以利讀者閱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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